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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一哥攝影講堂] 無人機航拍――趣味無窮(三)

文:陳一年    圖:余紹瑋、李志榮、李永幹    

簡介:隨着無人駕駛飛機應用日趨廣泛,用途包括消閒娛樂、空中拍攝、搜索、監察、快遞運輸等等,甚至有可能被不法之徒用作犯罪活動,近年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政府加強了對無人機的規管。
作為無人機的操作者,無論為己為人,都應掌握必要的航空安全知識和過硬的飛行技術,特別是遵守使用無人機的法規和道德。

 遵守飛行安全規範
香港至今執行《1995年飛航(香港)令》等舊法規,對於現代無人駕駛飛機系統顯然不合時宜。在社會壓力下,民航處去年就規管無人機展開公眾諮詢,提出了建立註冊系統、按風險等級分類規管、為無人機訂立購買保險的規定、訂定培訓與考核要求、製作無人機操作員的飛域地圖等六項建議。但估計2020年新法規才能出台。

我們且按照舊規,大致上理出必須警戒自己的一些規條:
•《飛航(香港)令》第3、第7及第100條規定,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過七千克(不計燃料)的無人機,均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「飛機登記證」及「飛機適航證」,才可操作升空。
• 在香港,放飛重量不超過七千克(不計燃料)的無人機若只作非謀利閒暇活動,可歸類為「無線電控制模型飛機」,無需向民航處申請。但美國聯邦航空局2016年起已經實施:重量超過250克的無人機必須實名登記擁有人,才可在戶外放飛,以便在無人機發生意外時追查。估計香港大大收緊尺度也指日可待。
• 在香港,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,不論無人機的重量,均須遵守《空運(航空服務牌照)規例》(第448章,附屬法例A)第22條的規定,在操作前向民航處申領許可證,並須按許可證的規限條件提供服務。
• 根據《機場管理局附例》訂明的「操作航空器而危害任何人或財產安全」,違者起碼處以罰款。如違反《空運(航空服務牌照)規例》第22條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!
‧操縱無人機飛行,應瞭解和規避當地的禁飛區。一些國家航管機構已透過電腦程式,將禁飛區範圍顯示於手機的飛行應用程式(App),以免用家誤踩「地雷」。目前香港民航處只是以文字描述禁飛區,仍未明確在地圖上列出範圍,我們只能從粗糙概念來理解:維多利亞港、監獄、軍事設施、飛機場等及其附近不能飛,然而,實際上你不知道禁飛區具體範圍,只能估計大約位置,較亞洲的日本、新加坡等地的做法落後。業界正力倡盡快制訂供操作員使用的飛行地圖。

香港民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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